园区介绍
仁布县佳木斯开发区地处雅鲁藏布江北岸318国道4800公里处,距拉萨150公里,距日喀则110公里,为拉萨至日喀则中间。开发区占地总面积一千余亩,是一个集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业开发、商业服务、旅游购物、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多功能开发区。
开发区共建有六大区域,即行政区、工业区、商服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绿色养殖区。其中,行政区主要有乡政府、乡中心小学、卫生院、派出所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区目前建有四家企业:西藏达热瓦公司投资,年产6000吨的青稞酒厂;大唐石业石材加工厂;大唐管业PE管材厂;仁布玉器有限公司。商服区立足于服务318国道,建设设施完备,具有浓郁地方风味的餐饮业,依辅路建设商品一条街,销售以仁布玉为主的具有地方特色民族手工艺品、土特产品,使其成为地方特色产品销售一个窗口。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结合贫困户搬迁将分批次搬迁50户贫困户,并向民俗文化村发展,成为仁布特色旅游的重要景点。旅游度假区依雅江北岸建设林卡,垂钓台,设有藏式度假村,为游客提供悠然的休闲娱乐场所。绿色生态养殖区主要利用其制酒剩余酒糟,在绿色养殖区内养藏鸡、牛、猪。
开发区于2005年6月破土兴建,于2006年7月正式投入运营,总投资达9000多万元。开发区运营后可解决300—400人就业,并将成为拉萨——日喀则黄金旅游线路上的一道亮丽风景。作为拉萨进入日喀则地区的门户——沿G318国道佳木斯开发区,孕育着腾飞的巨大活力。开发区建设开创了仁布历史上六个之最,即:一次性投入资金最多,一次性招商引资最多,建筑面积最大,建设速度最快,经济效益最好,社会效益最好。随着开发区建设规划的逐步实施,这里已经成为了仁布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并将成为拉动仁布财源建设的新动力。
配套设施
开发区共建有六大区域,即行政区、工业区、商服区、新农村建设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绿色养殖区。其中,行政区主要有乡政府、乡中心小学、卫生院、派出所等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区目前建有四家企业:西藏达热瓦公司投资,年产6000吨的青稞酒厂;大唐石业石材加工厂;大唐管业PE管材厂;仁布玉器有限公司。商服区立足于服务318国道,建设设施完备,具有浓郁地方风味的餐饮业,依辅路建设商品一条街,销售以仁布玉为主的具有地方特色民族手工艺品、土特产品,使其成为地方特色产品销售一个窗口。新农村建设示范区结合贫困户搬迁将分批次搬迁50户贫困户,并向民俗文化村发展,成为仁布特色旅游的重要景点。旅游度假区依雅江北岸建设林卡,垂钓台,设有藏式度假村,为游客提供悠然的休闲娱乐场所。绿色生态养殖区主要利用其制酒剩余酒糟,在绿色养殖区内养藏鸡、牛、猪。
仁布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五章税务政策
第十一条投资者新办企业或新建项目,在享受自治区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年限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把恢复征税后前三年企业企业所得税作为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凡入驻仁布县境内的新办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县政府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50%作为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25%给予奖励;凡入驻仁布县开发区(佳木斯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前三年县政府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85%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35%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对在仁布县产业园区内新建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等因素,在企业贷款后,县政府积极向自治区、日喀则地区申报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投资兴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对经营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和8年。
(二)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旅游项目或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6年。
(三)从事第四条规定的药业生产经营的,自生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6年。
(四)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深加工或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地址勘探、矿产品加工、建筑材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所得税5年。
(五)从事水利、交通、市政工程和公益性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从事荒山、荒坡、荒滩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林业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一律免征所得税6年。从事种植、林业、畜牧业和养殖业的投资企业免征增值税。
(六)到县内乡镇及乡镇以下投资兴办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服务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七)从事房地产产业建设经营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八)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九)兴办具有一定规模的教育、卫生事业,免征所得税。
(十)对到农牧区投资兴办企业以及在农牧区直接为群众生产提供科学技术等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投资者联合发展、改造现有企业的,享受以下优惠:
(一)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我县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扶持5年,收购、兼并、嫁接改造我县微利或亏损企业的,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二)租赁我县企业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的,当承租人所付的租赁费等于所租赁资产的租赁基年评估值时,所租赁的资产可转为承租人所有。
(三)托管、租赁我县亏损企业的,在托管、租赁经营期间,自签约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十六条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本规定产业导向的投资建设的,免征土地增持税。
第十七条对外企业在藏末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自我县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均按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政策
第十八条按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定,照常进行登记注册,不收取工商管理费。除国家、自治区、日喀则地区规定缴纳的费用(含政策性收费)外,县直机关、各乡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取投资商、投资企业的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的年检时间由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延长到6月30日。
第二十条新办企业落户仁布县,县项目办实行手续“代办制”或“帮办制”。执行“例会制”,定期召开座谈会,解决企业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听取企业对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执行“走访制”,及时了解企业动态与信息。
第二十一条凡在我县创办经济实体,对仁布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有关规定,为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就医、上学、居留、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并在政治待遇上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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