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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纬招商网 > 西藏站 > 西藏园区招商 >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
  •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
关注度: 6782  发布时间:2016-02-25
主导产业: 生物医学科技
园区面积:1.28平方公里(已开发0平方公里)
投资强度:视规模而定
园区地址:城关区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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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创办于2005年9月,总体规划面积1.28平方公里,是林芝地区经济实现自主创新发展的重点区域。位于八一镇新区318国道巴结湿地片区,海拔2900米,距离市中心2公里,距林芝机场50公里。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分为四个功能区,分别为生物制药区、高原绿色食品加工区、特色农牧业加工区、营养保健品区。生物科技园依托林芝地区独有的动植物资源,以“高要求、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为起点,以功能配套的基础设施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生物科技园区重点发展以藏药研发制造、高原绿色食品、营养保健品、特色农牧产品、无污染的加工企业及高新技术项目。林芝生物科技园建设目标是成为“藏东南产业簇群的积聚区和承接经济发达地区产业外溢转移的着陆点,对外开放、科技进步、结构合理、体制创新的窗口”。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一期建设规划总用地345217平方米,广东省第四批援藏工作队投资4400万元,初步完成道路、生物科技产业园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建设包括生物制药区、高原绿色食品加工区两个功能区,已有5家企业入住(西藏宇拓研究有限公司投资8112万元的药用植物现代提取技术产业化项目、西藏雅鲁藏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投资4886万元的雅鲁藏布虫草(CS)系列健康产品开发项目、重庆宏涛实业有限公司投资2900万元的真空冷冻食品出口加工项目、林芝地区鑫旺土林资源有限公司投资300万元建设绿色食品保鲜加工项目、林芝地区佳艺保健品有限公司投资1036万元进行牙膏及系列保健品开发),上报行署待批准入园的项目1个(林芝朗德鹅业有限公司投资525万元的朗德鹅副产品加工项目),深入洽谈的项目5个(林芝国草生物开发研究院项目、礼品包装及旅游纪念品开发、藏丹参开发、有机食品开发、天麻加工项目)。

发展思路

以“创新、创业、创一流”为园区精神,立足于林芝资源特点、对外开放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符合林芝地区“1231”发展思路,体制完善、环境优良、机制灵活、规模发展的生物科技产业化基地。把园区建设成为林芝地区生物产业龙头企业积聚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外来投资的首选地;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辐射源、培育和造就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地;使产业园真正成为林芝经济新的增长点。突出抓好园区的形象和开发建设,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强化招商引资工作。

园区的首要目标是整合资源,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创新招商方式,做好第一批入园企业的服务、扶持工作,扩大园区知名度,拉开林芝生物科技产业的序幕。利用外来资金和技术,重点引进符合林芝地区生物科技产业发展需求的项目、产品,逐步实现先进适用技术的大规模应用和特色农产品、林下产品、藏药的标准化、产业化生产,同时通过生物科技园区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来实现生物科技产业园增加地区财政收入和广大农民得到实际收益的目的。

园区定位

(一)从产业特征看

1、加工业。绿色食品加工业、保健品加工、工艺品加工业能较好的依托林芝资源优势,投资成本相对较低,目前全球范围对绿色、健康产品有较高的需求,雪域西藏独特的人文环境使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有着很大的发展潜力。产业园主要从事有比较优势的松茸、牛肝菌等野生食用菌、山野菜、果汁饮品、工艺品的生产和营销,以外向型企业为主。

2、特色农牧业。西藏特有的藏猪、藏鸡等特色农产品虽然开发潜力巨大,但起步晚,还没有形成规模,并且相对零散和落后,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林芝生物产业园将强化这方面的功能,主要扶持壮大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推行公司+农户+市场的模式,改变种植结构,大力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加强和陕西杨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沟通和联系,获取他们的帮助和指导。

3、藏药业。林芝地区藏药材种类众多,特别是米林县有药州之称,各类中草药材2400余种,但受资金和技术的制约,藏药业发展不是很快,在园区具有一定规模后,藏药业将是重点发展的产业,也将是园区今后发展的重要方向。

(二)从园区特征看

以强市场、弱行政的模式定位产业园的管理模式;

以园区建设带动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推动园区建设;

坚持功能模式创新,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采用在园内培育,在园外发展的新型建设与发展思路。

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生物科技产业园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林芝地区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及产业园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符合生物科技产业园产业导向的投资者在园区兴办的企业。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及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均可入驻园区。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四条 园区土地按每亩6万元协议出让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收取土地评估费。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闲置一年的,按照土地价格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开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确属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并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企业,在优惠地价6万元的基础上再优惠10%。

第六条 投资者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可依法抵押。其产品投产5年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转租。但转让、转租、抵押后的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符合园区的产业导向、土地利用方向、规模、布局等。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减免期满后,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税后由财政全额返还2年。

第九条 对传统藏药剂型改良,配方革新规模化生产,新型药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第十条 从事旅游纪念品及旅游工艺品的开发生产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十一条 从事林下资源开发和林产品深加工、农畜产品加工、新型材料生产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十二条 对生产型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还之列)。

第十四条 投资者(不含外商)在园区兴办企业所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金在园区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3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流转税(指增值税、营业税)高于上年实际上缴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扶持企业的发展,超基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扶持比例为15%;超基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扶持比例为20%;超基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25%;超基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0%;超基数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比例为35%。

第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以50万元为基数),超基数100万元以下的,扶持比例为35%;超基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

第十七条 凡属援藏引资企业,除享受园区内的优惠政策以外,也可享受自治区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凡符合地区行署纳税大户条件的,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国外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其直接在园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省区投资者在园区开办的企业,从事鼓励投资的产业或项目,统一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二十条 园区内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其中的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企业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金融政策。投资企业自有资本金率达到30%以上的,可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二十二条 对享有边境贸易经营权的投资者,允许在边境贸易中以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准许其在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布的所有外汇鼓励政策,其进口付汇视园区内企业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而需以函调方式核查的,外汇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外汇政策,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林芝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贷款行接到申请后在5日内安排前期调查,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章 外经贸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园区内的经营企业可优先赋予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资格;生产和科技企业,可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凡在林芝地区注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具备一定进出口能力的投资企业,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经审核批准或登记备案后,与林芝外经贸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及进口关键技术设备,可向林芝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外贸贴息政策。

第二十八条 产品出口后,凡及时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结汇并由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的,均享受《西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出口贸易鼓励及奖励办法》。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设立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前置审批规定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三十条 对外来企业迁至园区和新设立企业登记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进行验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只收取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

第三十一条 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0.5‰的标准征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0.3‰的标准征收,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再计收工商注册登记费。

第三十二条 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3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4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必须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以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股在园区设立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出资可由股东约定,但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且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由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对集中、统一受理”的办法,实行“一站式”服务,为入园企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在园区内打工就业的外来务工者,凭有关部门证明,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及《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的有关规定在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园区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西藏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外高等学校。

第三十六条 在园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凭有关部门的投资证明,按下述办法办理落户手续;本人、配偶及子女均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在园区落户。本人或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解决本人或配偶、子女的西藏自治区蓝印户口,在藏工作或居住满3年后转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第三十七条 凡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或注册在园区,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可解决部分员工农转非户口,免征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的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优惠政策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的政策调整,而做出相应调整。

第四十条 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将参照中央、自治区、地区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由林芝生物科技产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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